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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燃油车将上日程 海南省机动车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7 16:47:42    来源:和讯网    浏览次数:660
导读

[汽车之家 行业]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排气意见稿》),提出海南

[汽车之家 行业]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排气意见稿》),提出海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采取措施淘汰高排放机动车,按期禁售燃油汽车。

同时,海南省内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零排放区域,进入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须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等零排放技术。

为了保证清洁能源车辆的生产,海南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海南省生产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附有生产厂商提供的环保信息。

对于违反零排放区域管理的法律责任,进入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未达到电动或氢燃料等零排放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条处罚也值得关注,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文/汽车之家 宋爱菊)

政策原文: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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