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正文

合伙做生意“搭伙人”联系不上合同还有效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08 08:44:05    浏览次数:13
导读

  合伙人巧舌如簧,“小老弟”脑壳一热签字画押。二人达成共识后合约一方却“战略性失联”,“小老弟”可该咋办?近日,四川乐山适用《民法典》解除合同首案宣判。  2019年9月1日,李某与罗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提供自有的装载机,罗某提供劳务并负责联系业务,双方合伙运营装载业务,装载业务收入款项由李某保

  合伙人巧舌如簧,“小老弟”脑壳一热签字画押。二人达成共识后合约一方却“战略性失联”,“小老弟”可该咋办?近日,四川乐山适用《民法典》解除合同首案宣判。

  2019年9月1日,李某与罗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提供自有的装载机,罗某提供劳务并负责联系业务,双方合伙运营装载业务,装载业务收入款项由李某保管,所产生利润、费用由二人均分。

  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将装载机交付罗某。前期,李某尚能通过微信联系到罗某,罗某在微信上表示正在联系业务暂无收入。一段时间后,罗某便从李某的微信“失联”,李某采取电话联系、上门寻人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罗某。

  2020年8月4日,李某以自交付之日起从未收到装载业务收入且联系不到罗某为由,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返还装载机。因罗某下落不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0月15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罗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罗某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

  李某已依约将装载机交付给罗某,但罗某未向李某交付收入且失去联系,罗某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李某订立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罗某返还装载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本案起诉状副本公告刊登之日为2020年10月15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即《合作协议》解除之日为2020年12月14日。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李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装载机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关键词: 合伙做生意分家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31duo.com/news/show-983872.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