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和李,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一直以来,都是由王给李送石灰料,李则因现金周转困难,一直欠着王的货款。截至去年年底,李共欠王1万余元。“钱其实没多少,我让他给我清了,他却耍起了赖皮。”因数次催要货款未果,王将李告上了法庭。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在向法院提交所持的收据时,他才发现李在收据上签的并非本名,而是别名。“收据上写的是李的别名,这很难证明欠款和李有关系。”为了充分保证王的诉讼权利,法院要求王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李所用别名即李本人。因各种原因,王却迟迟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此后,法院又依法向李送达相关应诉手续,但李已离开户籍登记地。
办案法官介绍,此类“别名”官司案,如今出现不少。很多人签合同时不太注意这一点,往往在索赔时因证据较难收集,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最终,因王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并不愿缴纳相关公告费用,法院依据《诉讼费收费办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