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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电子商务法》 4家电商平台未及时修改合同成立条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09 21:22:42    浏览次数:3
导读

  本报北京1月7日电(记者杨召奎)今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今天发布消息称,该协会当天依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对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国美在线、聚美优品、天猫、拼多多等13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后发现,有4家电商平台仍规定实际

  本报北京1月7日电(记者杨召奎)今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今天发布消息称,该协会当天依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对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国美在线、聚美优品、天猫、拼多多等13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后发现,有4家电商平台仍规定实际发货时合同成立。

  《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意味着,电商平台中关于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等类似条款将违反上述规定。

  北京消协在1月1日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4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未及时修改合同成立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北京市消协认为,上述4家电商平台的条款内容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前,上述4家平台已经完成整改。

  《电子商务法》规定付款后合同成立,但北京消协调查发现——

  本报北京1月7日电(记者杨召奎)今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今天发布消息称,该协会当天依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对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国美在线、聚美优品、天猫、拼多多等13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后发现,有4家电商平台仍规定实际发货时合同成立。

  《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意味着,电商平台中关于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等类似条款将违反上述规定。

  北京消协在1月1日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4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未及时修改合同成立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北京市消协认为,上述4家电商平台的条款内容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前,上述4家平台已经完成整改。

 
关键词: 及时电子商务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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