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威海晚报记者王晓光通讯员高晶报道)因截留酒厂的货款用于自己的生意,女业务员徐某于日前被威海环翠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经庭审查明,现年39岁的徐某是某酒厂业务员。从2003年至2006年11月,徐某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取9家客户购酒款不入账的手段,多次挪用公司货款总计12万多元用于自己做生意。去年12月14日,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挪用资金罪,向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因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退赔其挪用款,故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