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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摑足”臭豆腐商标败诉 法院:存贬损、讽刺国足倾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8 13:21: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157
导读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5日电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5日电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法院决定驳回该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了唯一的指向性。因此,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国足豆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4708号行政判决,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应予维持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称,本案中,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摑足”,一方面,“摑”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且诉争商标整体亦未经使用而形成第二含义;另一方面,从“摑”字的设计外观看,部首“扌”所占比例较小,文字部分突出显示为“國”字部分,诉争商标读音亦同“国足”。同时,在案证据亦表明,部分公众已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 

  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了唯一的指向性。因此,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国足豆腐餐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足豆腐餐饮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眼查网页截图 

  天眼查网页信息显示,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摑足”商标,国际分类涉食品、餐饮住宿等。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2016年6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任平,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餐饮管理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非专控农副产品、食品、火锅底料的生产、销售等。 

(责任编辑:蒋柠潞)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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