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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六年五次被采取监管措施、两次被问询 涉及信披不真实、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

   日期:2021-09-16     浏览:629    

  上交所披露的监管信息显示,浙江东方(600120)在短短六年时间里,被采取监管措施五次,涉及通报批评、书面警示,具体问题包括信披不及时、不准确、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另外,在上述六年时间里,浙江东方两次被问询。 

  六年五次被采取监管措施:信披不真实、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 

  根据上交所披露的监管信息,显示,浙江东方在短短六年时间里,被采取监管措施五次,涉及通报批评、书面警示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40号,显示,经查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方或公司)出售资产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提及的违规情况具体如下:2016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002415)股票共计2,874.61万股,其中2016年3月、6月、7月和12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524.21万股、941.08万股、230.20万股和1,179.12万股。经核实,公司2016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6.57亿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5.89亿元绝对值的111.54%。 

  2017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1,389.99万股,其中2017年3月、4月和12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1021.98万股、136.70万股和231.31万股。经核实,公司2017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4.16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6.61亿元绝对值的62.96%。 

  2018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1,678.18万股,其中,3月和5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413.84万股和263.47万股。经核实,公司2018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2.72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7.19亿元绝对值的37.83%。 

  上交所表示,上述出售资产事项,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公告,直至公司披露当年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俊、魏建鹏、何欣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浙江东方自2012年起向金融类企业转型,且在历年年报中明确公司重点发展金融业务,并披露公司主业转型进程以及类金融业务情况,公司金融类业务收入以及利润贡献的占比逐渐提升,成为主要组成部分。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金融类业务营收占比持续增长至50%左右。考虑到公司存在向金融类企业业务转型的客观背景,相关出售股票资产行为属于公司转型的重要业务内容,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占比逐年上升,相关交易于上市公司利益没有实际损害。据此,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俊、魏建鹏、何欣予以监管关注。 

  另外,在2016年期间,浙江东方三次被采取监管措施,包括通报批评一次、监管工作函两次。其中通报批评,根据上交所2016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600811)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49号,经查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方或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以及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行为。涉及当事人包括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康(时任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严炜尔(时任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何卫红(时任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俊(时任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需要注意的是,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曾用名,于2018年4月份变更为现用名即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营业范围工商变更登记。

  此外,在2015年,浙江东方亦收到过一次监管工作函,处理理由显示“要求公司加强停复牌管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年两次被监管问询:涉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在上述六年期间,浙江东方除了被采取监管措施之外,其还有两次被监管问题,均发生在2016年期间。 

  其中,根据《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89号,显示,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上述提及的问题涉及大宗商品业务、其他应收款及坏账准备、诉讼进展情况、跨境电商业务、.公司房地产项目计提的跌价准备、类金融业务经营情况、预付款项、.合并报表问题等八大问题。 

  其中“公司房地产项目计提的跌价准备”问题。年报披露,公司存货中的开发产品期末余额为7.35亿元,计提跌价准备4429.5万元,主要涉及公司房地产项目。请结合报告期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库存情况及相关区域房地产的发展状况,说明计提4429.5万元跌价准备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 

  另外,关于“诉讼进展情况”问题。2015年4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对索日股份及相关担保人提起诉讼,共涉及六起案件,其中控股子公司浙江国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诉索日股份一案已判决胜诉,但尚未执行,其他案件尚未判决。请补充披露:(1)国金租赁案件的判决时间、截止目前的执行进展、尚未执行的原因、是否存在执行障碍;(2)除国金租赁案件外,其余五起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 

  而在另一个问询中,则是有关浙江东方的信息披露。 

  根据《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79号,经审阅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上述提及的问题包括“关于标的资产的业务模式、行业状况及风险”、“关于标的资产的权属及财务信息”、“其他”共三大类12个问题。 

  其中,问题6提到,预案披露,中韩人寿为中外合资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国贸和韩华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各持股50%,目前无实际控制人。其主营业务分为寿险、年金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等为主要险种。截至目前,中韩人寿尚处于亏损状态。请补充披露:(1)公司收购中韩人寿的目的;(2)中韩人寿的管理层安排及后续变更计划(如有),及对后续经营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26日,于1997年12月1日在上交所上市。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实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按商务部核定目录经营);进口商品的国内销售;纺织原辅材料、百货、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机电设备、农副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贵金属、矿产品(除专控)、医疗器械的销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动人员(不含海员);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经济技术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文中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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