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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条线管理的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合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3 22:31:07    浏览次数:7
导读

  2019年以来,泉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部)进一步优化升级“1+6”金融检察工作泉州模式,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专业、优质

  2019年以来,泉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部)进一步优化升级“1+6”金融检察工作泉州模式,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专业、优质、精准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日前,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2019年度泉州金融检察》,通报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金融犯罪案件办理情况、金融检察工作情况,同时,遵循典型性、重要性原则,选取2019年已判决生效金融犯罪案件中的10个典型案例,附检察官寄语,以案释法。

  2019年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金融犯罪案件455件665人。

  从罪名分布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近年来首次占比第一,且案件量激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为第二梯队,信用卡诈骗罪案件有较大降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第三梯队,其他罪名案件数量均不足10件。

  1.逃废信贷债务案件数量在去年下降的基础上继续下降,下降至不足10件。2019年,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在2017、2018年受理骗取贷款案件大幅度上涨后,回落至8件15人,涉案金额方面,亿元以上案件为2件,震慑效果显著。

  2.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出现本地P2P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案件。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35件8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上升75%,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0件59人,集资诈骗案件5件25人。

  3.出现逃汇、洗钱案件,需要引起重视。洗钱案件是违法犯罪赃款的重要流转渠道,我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人行建立的打击洗钱犯罪横向协作机制取得重要成效,建立以来每年均有查办洗钱犯罪案件。逃汇犯罪案件是企业未经批准将外汇转移至境外,逃避国家外汇监管,对外汇监管秩序造成破坏。

  4.信用卡管理领域案件增幅极大,案件量激增。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243件330人,件数占受理金融犯罪案件总件数的53.4%,占比高居第一且超过半数,件数达到去年的4.34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共受理98件159人,件数与去年基本持平。

  5.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在公检法三家会议纪要出台后,继续出现较大降幅。2018年,全市受理审查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146件152人,与2017年同期相比同比下降44.9%,出现较大降幅。2019年,共受理61件65人,件数相比去年同比继续大幅下降58.2%。

  1.网络电信诈骗、赌博网站等犯罪滋生的黑灰产业链问题凸显,亟须系统性打击、治理,同时映射出金融违法犯罪治理需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近两年,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量剧增,同时,非法资金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型、洗钱、逃汇等资金转移渠道金融犯罪案件也逐渐增多,这类犯罪的增多对系统性刑事治理十分不利,也映射出系统性刑事治理需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

  2.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非法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在部分案件中发现,非法金融活动在刑事手段介入前没有获得有效监管。比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民间金融领域,对非法P2P网站、民间“标会”等违法犯罪金融活动的整治、处置,就出现要不就是无罪、要不就是犯罪的现象,在非法集资案件查办中发现,虽然这些不法机构、不法行为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时间跨度较长且社会影响面较广,但受过金融监管部门查处的几乎没有。

  3.金融犯罪手段升级,反侦查能力逐步提升,隐蔽性、集团性进一步凸显,需要其他领域行政监管部门共同参与。部分金融犯罪活动需要使用各种掩饰非法以及推广发展人员参与的手段,但发现在工商注册及运营监管、发布广告、评估审计等方面存在问题,特别是借助于互联网,往往牵涉面广且取证困难,除了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案件查办能力以外,也需要各领域监管部门共同发力,实现源头治理。

  4.公众金融投资的风险防范意识仍然不强,识别犯罪的能力水平仍然较低,特别是一些不法机构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防不胜防。近年来,全国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非法集资宣传,但2019年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反而有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部分不法机构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严重误导公众,而有些案件设置的集资名目欺骗性不强,从常人的眼光来看并不难识别,且利益回报明显异常的高,却仍能吸引大量投资者竞相投入资金,可见在投资引导以及犯罪识别等方面的宣传预防工作仍有加强的空间。

  5.金融违法犯罪收益高、成本低的现象仍然存在,追赃挽损难、财产刑执行难掣肘打击效果。近年来,金融犯罪刑罚的威慑力不足,一方面,追赃挽损难、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导致部分犯罪人员采取“以自由换资产”的方式,且目前来看,金融违法犯罪自由刑方面轻刑化的趋势已经凸显,需要加强财产方面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在金融征信体系方面目前还未能将违法犯罪信息纳入。因此,在社会上造成金融违法犯罪收益高、成本低的不良观感,亟待扭转。

  6.民间融资渠道趋于狭窄,金融市场改革仍然需要进一步转变理念。当前实体经济经营困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为一大顽疾,企业经营者在资金困难、通过合法融资渠道难以融到相应资金的情况下,往往选择以违法甚至犯罪手段从金融市场不当获取资金,同时也给“套路贷”、、“零首付贷款”骗局等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广泛空间。此外,部分案件犯罪人员本为实体企业经营人员,但因种种原因走上“金融创新”道路,陷入刑事犯罪泥潭,“金融创新”的边界、底线也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引导、宣传。

  7.大学生群体金融领域涉案现象多发,特定群体抗拒诱惑、识别犯罪的能力亟须强化。大学生群体系“校园贷”、“套路贷”等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重要对象,也因此衍生许多社会问题,此外,大学生群体在不法分子的诱惑下,从事买卖银行卡、出售身份证件的现象也不容忽视,特定群体抗拒诱惑、识别犯罪方面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成为必然选项。

  1.建立泉州金融犯罪数据研判中心,实现对各类金融犯罪活动实时监测和分析,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及时预警。建议加强金融犯罪数据集中分析研判工作,确定牵头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信息机构参加,相关企业配合,建立泉州地区层面的金融数据研判中心并配套风险预警、违法犯罪情报线索处置机制,实现动态管理。如问题中提及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方面,近两年呈剧增态势,除了司法层面加强打击之外,金融监管及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申领、用卡监管、反洗钱监测等层面的行政治理应当同时加强,对行政违法或者失信的,予以行政处罚或建立黑名单限制有关权限,使网络电信诈骗及网络赌博等犯罪失去黑灰产业链支持,遏制犯罪。

  2.强化金融行政监管,实现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非法金融机构的实时管控和处置,特别要解决行政执法手段在集资、放贷领域监管长期缺位的问题。设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福建省的一大创举,但目前仍缺乏法定监管手段,仅有议事协调职能,与条线管理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当前,信贷不良率监控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核心业务之一,但P2P、民间标会、民间大量借贷等涉众型金融领域也需通过行政监管手段介入整治。建议有效发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职能,与条线管理的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建立系统化的监管机制,改变在非法集资以及非法放贷整治中,过度依赖刑事司法手段的现状,防微杜渐,实现源头治理。

  3.健全联动执法普法机制,纳入市场监管、网络信息监管、关联行业监管等部门,强化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治理。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网络信息监管、关联行业监管等部门间的联动执法机制,覆盖对金融广告投放、评估审计中介的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当前我国对金融产业采取的是行政许可制,甚至于对提供咨询、投放广告都有特殊规定,建议联动执法机制对未持证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等明显违法行为坚持打早打小。坚持定期“扫楼”排查,从快查处金融违法犯罪。依托金融数据研判中心,做到对全市金融业态底数清、情况明,并加强动态监管。

  4.建立统一的线上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平台,加强金融犯罪多元化预防格局,包括金融机构内控方面,加强法治教育及行业自律管理。建立以金融主管监管部门为主导,其他部门积极参与的金融风险防范社会宣传体系,采用接地气的方式,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及时进行犯罪风险提示、发布典型案例、宣传新类型集资骗局,增强民众特别是特定群体识别骗局、判断风险的能力。不断深化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队伍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加强金融从业人员法治道德教育,促进金融从业人员规范履职、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5.加强金融犯罪财产刑执行力度,设立金融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制度,构建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提高金融违法犯罪成本。除加强财产刑执行,提高刑罚威慑力以外,还应将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社会整体信用体系建设中来构建和谋划,可先行设立金融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制度,如建立金融机构高管违法犯罪名录,并以此作为从业禁止、限制的考虑因素,推动大额金融活动犯罪记录查询前置作为前提条件等改革。依托地方立法权限,研究制定征信方面的地方法规,提高金融违法成本。

  6.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活动,引导金融创新健康发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法治框架下进行金融改革,推出创新产品,企业、民间投资者在合理、可承受范围内依法依规投、融资。同时警惕超出现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可能存在巨大风险的新金融业态、金融手段,从创新形式、申请标准、活动方式、可行性评估、许可审批、应用范围、成果推广、损失赔付等各方面作出严格规制,防止以创新为名行违法之实,给社会带来重大风险。

  2013年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许某在自身存在资金缺口、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月利息2%-6%不等高额回报为诱饵,直接或通过他人向不特定人群夸大或虚假宣传高回报项目,虚构资金去向、隐瞒借款用途,采用固定投资回报、借款等方式,并在部分借款中提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作为担保,于2013年3月4日至2015年9月4日期间,共向160名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801184076亿元(币种,下同)。集资款除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外,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维持集资链条等,造成57人集资款3550.307889万元未能返还。资金链断裂后,被告人许某即逃匿失联。

  泉州市中级人民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被告人原系实体经济经营者,因资金出现大量缺口而采取口口相传的形式大量向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集资链条,并向他人夸大或虚假宣传高回报项目,允以高额利息回报,最终资金链断裂,被告人亦逃匿失联。当下,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许多传统实体经营企业的经营者在面对自身经营理念、前景转变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资金方面的问题,如何理性面对发展瓶颈、资金困境,明晰法律的底线、红线,成为广大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必修课。

  2016年3月,被告人孙某与张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准备到南方融资。2016年4月,被告人孙某向陈某租赁房屋并使用该地址注册成立山东昌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由孙某1(另案处理)任董事长,孙某任总经理,该公司进行了简要装修,但并未实际生产经营。2016年6月,上述人员又租赁泉州浦西万达写字楼办公室并注册成立泉州园某投资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孙某任法定代表人,孙某1任监事,被告人褚某任财务。随后,泉州园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在本区宝洲路万达广场、泉秀路某酒店及社区老人会活动中心等人口密集处,通过发放宣、举行推介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泉州园某投资公司系山东昌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山东昌某光电科技公司欲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太阳能光伏项目工程,并承诺给予投资者所投金额1. 5%至2%的月利息。期间,孙某1以山东昌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被告人孙某以山东昌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伙同其他同伙,在泉秀路某酒店与被害人见面宣传该公司的“发电”项目,并组织部分被害人到山东昌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参观“考察”项目。被害人信以为真后,由被告人褚某与各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收取投资款并开具收据。经查明,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孙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郭某等16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94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上述钱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2016年9月中旬,泉州园某投资公司关闭,被告人孙某等人离开泉州致被害人无法联系。至案发,上述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达584900元。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孙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近年来,金融乱象频发,各类金融公司打着理财、投资名义,以层出不穷的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老百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稳定。检察官提醒:非法集资一般具有以下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等人成立投资公司以后,以投资太阳能光伏项目为名非法集资,吸收资金后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且该案被告人特意选取到社区老人会进行公开宣传,明显针对。因此,非法集资的社会化预防宣传应当关注这部分。

  2014年以来,吴某还先后纠集黄某红、吴某伟、蔡某明(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谋取不当利益,建立以吴某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鲤城区浮桥街道、金龙街道一带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6年至2017年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蔡某明要求被告人蔡某某提供银行卡供该组织开设赌场使用,以掩饰、隐瞒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蔡某某明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办理一张浦发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给蔡某明用于该组织开设赌场的赌资周转。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4月16日期间,上述浦发银行卡共交易1356笔,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4001837.3元;建设银行卡共交易7笔,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31100元。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洗钱罪,判处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本案的上游犯罪系以吴某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吴某还是黑社会的老大,其堂兄蔡某明系是“跟着吴某还混的”情况下,当蔡某明要求蔡某某提供银行卡供该组织开设赌场使用,以掩饰、隐瞒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时,蔡某某仍办理一张浦发银行卡、提供一张建设银行卡给蔡某明用于该组织开设赌场的赌资周转。在三个月时间内,两张银行卡交易共计1363笔,交易金额超过400万元。

  本案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利用现金结算方式进行,即利用我国现金存缴无限制的便利,将非法所得以现金形式投入银行,在通过个人账户频繁进行现金的存取、对转等交易手法完成洗钱过程,简单快捷;二是手段隐蔽,规避监管,即本案中,两张银行卡共计发生交易1363笔,没有大额交易,也无外汇交易迹象,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监管机构对资金交易的监管;三是充分利用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即本案选择的资金交易地点鲤城地区进行,在较为发达的经济环境中,本案的资金交易量不易引起注意。

  2016年12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下文简称“邮储银行泉港支行”)申办个人消费贷款,于2017年1月获批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万元,借款额度存续期三年。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从邮储银行泉港支行借贷得款计25万元,后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从他人处借款用以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尔后于同月14日再次从邮储银行泉港支行借出25万元,并将其中的6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将另外19万元归还他人,自2018年10月起,便未再支付借款利息,致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用途主要有个人住房、汽车、一般助学贷款等消费性个人贷款。该类贷款的用途是以消费性需求为目的,而非经营营利为目的,更不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明知银行贷款性质为消费贷款,仍将银行贷款用于网络赌博,在第一次贷款到期后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尔后当即再次向银行借贷并将部分贷款用于网络赌博,将部分贷款返还他人,致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赌博及还债的行为,其行为足以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2013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平安银行泉州分行担任汽车金融部团队长、客户经理,负责车行准入业务及客户购车贷款的调查、核实、发放等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林某甲、苏某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的高配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等材料向平安银行申请车辆贷款,仍向林某乙(另案处理)等22名购车贷款人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469.95万元,并在每笔贷款发放后从中抽取2%左右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33.737万元。截止案发,上述贷款尚有本金人民币743.22万元未归还银行。

  晋江市人民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判处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均是金融从业人员犯罪的常见类型,在金融从业人员与金融诈骗犯罪内外勾结的案件中,几种犯罪类型常常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不仅损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还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林某甲、苏某某合伙经营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仍从中提供帮助,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同时,检察机关还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车贷业务中,收取每笔贷款2%的回扣,归个人所有,合计人民币33.737万元,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遂增加认定事实、纠正公安机关移诉遗漏罪行,最终以王某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向提起公诉。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发现车行老板林某甲、苏某某尚有4笔合计331.5万元的骗取贷款事实未予追究,且该二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银行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遂发出《补充移送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移送。

  商业领域的廉洁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作具有重要意义,金融从业人员的内外勾结、暗中输送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纠正移诉移漏罪行、追加犯罪,从严惩治,牢筑金融安全司法防线。从本案案况来看,金融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高风险领域仍为贷款审批领域,金融从业人员职务犯罪风险仍需引起重视。一方面,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金融犯罪防治,细化金融从业人员犯罪风险管理和预防教育,提升犯罪预防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2013年以来,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石狮市永宁镇组织民间“标会”活动,先后共吸收许某等28名会纳的会款共计人民币914400元。2015年6月份,被告人邱某组织的标会倒闭并潜逃,造成各会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3200元。

  石狮市人民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大幅增长,而群众投资渠道有限,“标会”的功能由互助为主转化为盈利为主,会款用途发生本质变化。“会头”将“标会”的经济收益摆在首位,会员人数越多,所吸收的资金就越多,收益也就越高。但相对的,由于采取无门槛的吸纳人员,人员增多后,“标会”规则的约束力变小,风险变大,“倒会”事件频发,造成许多群众血本无归,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目前经济形势,提醒广大群众,要克服侥幸心理,切勿一味贪图高额利息,应当充分认识到现有“民间标会”的非法性、高风险性,最好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避免掉入陷阱,造成个人财产严重流失。

  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华在其实际控制的福建省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经营亏损或停止经营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为使授信额度申请获得银行审批通过,被告人陈某华授意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陈某金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虚假的高额盈利的季度和年度公司财务报表、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不相符的公司审计报告书,隐瞒公司经营亏损事实,骗取银行的贷款额度授信审批。其中,以福建省南安市华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名义骗取南安农商银行溪某支行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逾期未能归还。

  2、2013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被告人方某杰在担任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某支行行长期间,在明知南安市华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不符合贷款条件,授意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人林某福伙同协查员被告人卓某民,在南安市农商银行“关于福建省南安市华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授信的调查报告”中没有如实阐述,而描述该公司发展情况良好,经营管理正常,效益较好,致使该公司顺利获得南安农商行的授信,并成功贷款人民币1900万元,现该贷款逾期无法归还,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

  南安市人民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方某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福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卓某民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均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陈某金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中,发现南安农商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但南安市公安局未对该犯罪事实立案侦查,遂于2016年9月30日向南安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16年10月8日,南安市公安局对南安农商银行工作人员林某福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12日函复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本案通过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从审查与原案有关联的线索入手,发现犯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审查借贷人的贷款申请时,应尽严格审查的义务,然而部分金融业从业人员或为了个人绩效奖金或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或,未尽真实调查并反映的义务,导致借贷人以虚假材料取得贷款发放后无力偿还,从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该部分从业人员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2年至2015年期间,骆某(另案处理)作为泉州台商投资区某纸箱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某纸箱制品厂经营者,为获取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以投资分红或者代还欠款为诱,授意指使被告人王某、杨某、陈某、曾某1、曾某2分别注册成立并未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向惠安信用合作社申请办理贷款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所贷款项归骆君德使用并负责偿还本金及利息,贷款逾期后至案发时均未归还。

  惠安县人民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某1犯骗取贷款罪,判处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某2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骗取贷款罪属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的选择性罪名,以欺骗手法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各被告人注册的公司初衷便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成立之后并未进行实际的经营活动,贷款所得的款项也并没未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被骆某个人所使用。因而本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实际并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主要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办理信贷业务中存在贷前调查不够全面、贷后管理不够到位、信息未能及时共享等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就上述问题向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检察建议,促成该社及时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函复。

  被告人陈某于2018年4月18日在安溪县景糖家园一住房内,通过手机联系将向他人购买来的5张他人银行卡、5张他人身份证等物,加价后转卖给被告人柯某、刘某,在被告人陈某尚未将上述物品寄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户名为徐某的交通银行卡系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姓名为徐某等的5张身份证系伪造的身份证件。

  安溪县人民经审理后判决:1、被告人陈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被告人柯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3、被告人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本案中安溪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审查,未认定买卖身份证件罪。因买卖虚假身份证件与妨害信用卡管理间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本案属于实施数行为、侵犯了数法益,为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相关犯罪行为,服务好三大攻坚战,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对两种犯罪行为进行区分,追加买卖身份证件罪,分别以陈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向安溪县人民提起公诉,并获得判决采纳。本案通过数罪并罚的方式使被告人陈某等三人获得罚当其罪的处罚,有利于刑罚预防功能的实现,有效打击金融犯罪,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童某在阿里巴巴、微信商城等电商平台上经营网店过程中,通过在网上发布雇请他人刷单的广告,雇佣他人帮其做虚假交易完成刷单任务。在取得帮其刷单人员的信任后,以不需要刷单直接押款就可以定期收取佣金为诱饵,分别向李某等102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628605元,截至2018年10月,已支付佣金共计人民币5072268.7元,之后无法支付本金及佣金,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556336.3元。

  德化县人民经审理后判决:童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系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在非法吸收资金的手段上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在定性和处理上存在一定难点。在定性方面,公诉机关从吸收资金去向、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多方面的事实入手,在案件立案后即开始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通过查清企业经营情况、款项流向、案发前行为表现等事实,认定童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方面,重点引导侦查机关查清童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是否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资产是否和个人财产混同等事实,在收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童某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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