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银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称,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二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三是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一是高额利息无法兑现。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
二是资金安全无法保障。机构或企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钱财。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三是养老需求无法满足。机构或企业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风险提示强调,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5月17日,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等融资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满意度,近日,浙江银保监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通知》。通知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现代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围绕保就业、保市场主体的大局,积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把改善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作为深化小微金融服务的重要抓手,努力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争取个体工商户贷款覆盖面逐年提高。力争到2025年末,辖内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较2020年末翻一番,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超过20%。
(一)优化融资环境,实施差异化信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扩大基层网点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自主审批权限;要在现有的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信贷机制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特征,进一步简化信贷流程。对于集中审批机构,缩短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审贷分离原则下,应对业务流程进行前移、合并、简化,实施扁平化信贷调查、审查及审批操作。
(二)改变信贷观念,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改变“唯抵押担保”的信贷观念,注重第一还款来源,注重对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情况的研判,把纳税、吸纳就业、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等情况作为个体工商户准入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信贷可获得性。
(三)合理拓展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总经营年限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将工商注册时间短、没有工商注册但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经营的客户,纳入金融服务视野;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未取得工商执照但取得市场摊位证、电商注册证明等有效经营活动证明的个体经营者及小店等经营主体参照个体工商户纳入授信管理。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信贷扩面的正向监管激励,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评价体系,将非持证的个体工商户贷款(以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普惠型其他个人经营性贷款”科目数据为准)增长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
(四)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法人机构要建立与服务个体工商户相匹配的内部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权重及内部定价方面进一步向个体工商户倾斜。要聚焦“首贷户”培育,重点加大“无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和考核激励力度。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的风险特征,适当提高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并细化到对基层经营行的风险问责。同时,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激发基层经营行及客户经理拓展个体工商户业务的积极性。
(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止个体工商户贷款被违规挪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切实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和贷款全流程管理。不得向无实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经营性贷款;应对个体工商户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避免过度授信,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经营性贷款;应做好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和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避免期限错配;要加强贷后管理,强化对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严防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入房地产、股票市场等投资领域。
(六)开发适合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浙江块状经济和特色产业特点,针对性开发特色金融产品;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适合个体工商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个体工商户“短、小、频、急”特点,大力拓展信用贷款,力争新发放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监管部门要强化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评价,将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占比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功能优势,通过资产证券化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手段拓宽个体工商户信贷资金来源。
(七)深化还款方式创新,稳定个体工商户融资预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及现金回流的特征,聚焦于缓解个体工商户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开发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或提供针对性融资方案。同时,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并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等个体经营者;对延期期满、生产经营正常的个体工商户通过正常续贷流程继续予以支持,以稳定融资预期。
(八)探索线上服务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借助金融科技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系统,将移动互联网技术同个体工商户金融业务相结合,不断探索完善移动信贷服务平台,加快提升数据处理和信息挖掘能力,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高效、便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个体工商户便捷、高效的融资需求。要按照浙江省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让“数据跑”代替“人工跑”,有效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九)丰富“网络+网格”内涵,探索“信用”换“信贷”金融服务模式。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强横向协调,探索推动基层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电力、银行、各类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市场管理员、税务员、农业农村管理员、供电员、信贷员、各类行业协会信息采集的功能,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实现多方联动、数据共享,进一步丰富“网络+网格”的信息内涵,积极探索“信用”换“信贷”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借鉴“整村授信”模式,以专业市场为载体,建立信用档案,开展整体授信,根据诚信度确定个体工商户授信额,并给予综合信用状况较好的个体工商户以适当的授信额度及利率优惠。
(十)畅通信用信息渠道。加快推进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与地方政府部门相关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个体工商户线上融资,以适应个体工商户“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共享个体工商户信息和相关金融产品,整合市场监管和金融资源,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更好服务个体工商户。
(十一)深化“银税互动”,精准滴灌个体工商户。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将个体工商户纳入“银税互动”活动范围,在依法合规、纳税人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各地税务部门、银保监部门要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个体工商户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银税互动专区”与“浙江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及时推出适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信用贷款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信贷需求响应速度,逐步将“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商户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扩大至M级。
(十二)加强金融宣传,增进银企互信。银行业协会要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个体工商户的经常联系机制和培训教育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普及金融知识,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三)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保障力度。各保险机构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财务能力、年龄、健康状况等特点和创新创业需求,为其提供企业财产、雇主责任、公众责任、安全生产、企业主个人人身及健康保险、经营场所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保障。
(十四)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一揽子风险解决方案。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所处行业及经营周期等特点开发“套餐制”产品,实现一张保单覆盖生产经营等各类风险保障需求。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提升保障、灵活交费、合理厘定产品费率等方式,拓宽保障范围。通过科技赋能优化服务内容,在损失赔偿的基础上,赋予个体工商户“保险+科技+服务”的风险解决方案,协助开展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和灾害损失,全方位保障个体工商户生产安全,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韧性和抵御风险能力。
(十五)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准入门槛。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并取消抵质押和追加其他保证人等反担保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个体工商户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店及其经营者个人、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市县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和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减免担保费用。
(十六)深化银担合作。深入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银担合作机制,探索依据个体工商户年租金、营业面积、从业人员等规模信息核定贷款额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总对总”模式担保。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银行特色业务为结合点,进一步扩大合作面,积极创设符合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的特色担保业务产品和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结合各类乡村振兴扶持政策,创新担保贷款产品,精准服务涉农个体工商户,解决农业主体融资难题。各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指导政府性担保机构制定完善针对个体工商户银担合作贷款的尽职免责及考核激励机制。
(十七)促进政银保担合作。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个体工商户获取融资提供增信。鼓励保险机构向个体工商户提供保单服务,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发挥线上办理便捷优势,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临时性问题。
5月17日,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江西银行业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江西银保监局于近日发布《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八条,其中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重申了银保监会关于合规审慎、经营地域以及过渡期安排等监管要求。
第二条至第四条结合江西省实际,重点针对省内法人银行的“合作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明确省内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0%,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20%。省内农村中小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40%,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15%,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5%。
第七条要求各分局、各银行机构监管处加大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八条明确全省非法人银行分支机构的合作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等根据总行统一安排,执行《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和《办法》相关要求。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和《办法》要求。
下一步江西银保监局将继续强化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督促指导江西银行业机构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5月17日,银保监会网站消息,吉林银保监局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印发畜禽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督导银行机构建立完善活体抵押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开辟活体抵押贷款绿色通道。明确以试点地区内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为贷款支持主体,引导优先支持“秸秆变肉”“1000万头肉牛建设”等重点工程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推进的活体畜禽养殖加工项目,鼓励优先开展吉林省优势产业的肉牛、奶牛、生猪、肉鸡、羊和梅花鹿等活体抵押业务,同时明确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要求对已参保农业保险的借款主体在贷款征信、贷款利率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优惠。督导保险机构要确保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落实到户,保障全体养殖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应赔尽赔,及时做好保险赔付。
5月17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告称,首批9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经沪、深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向中国申请注册后,正式获得准予注册的批复,标志沪、深交易所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进程又跨越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中,上交所5单,深交所4单。
具体来看,上交所首批获批的5单项目分别为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和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预计募集规模合计近165亿元。
上交所表示,首批项目涵盖收费公路、产业园、仓储物流和污水处理四大主流基础设施类型,覆盖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及高科技、特色产业园区等。
深交所首批4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分别为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和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预计募集规模合计近140亿元。
深交所表示,首批基础设施项目均位于京津冀和粤港澳两大一体化发展重点区域,项目类型包括垃圾处理及生物质发电、产业园区、收费公路和仓储物流等主流基础设施领域,原始权益人回收资金投向强增量补短板领域,是资本市场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5月17日,网站消息,近日,深圳证监局组织召开辖区拟上市企业辅导机构座谈会。辖区执业的42家证券公司投行及内核负责人共80余人参会,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座谈会并发言。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围绕注册制改革和辅导监管踊跃发言,代表一致认为,注册制改革实施以来,资本市场的包容度进一步提升,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新形势、新阶段下,辅导机构提供高质量服务,引导拟上市企业规范发展、守正创新,既是适应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变化,确保业务发展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更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责任担当。
深圳证监局主办处室结合辖区民营企业占比大、行业集中度高、“三创四新”特征突出、链状企业聚集等特点,深入剖析了当前辖区面临的辅导形势,就辅导机构执业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了通报,并结合辅导监管要求,就参会机构反映的困难、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政策宣讲和执业提醒。
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同志指出,辅导机构作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教导员”,帮助企业将上市前的一些“不良习惯”规范纠偏,将会有效降低企业上市后治理失效、盲目扩张、信披违规乃至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当前,辅导机构应把握好业务规模与发展质量关系平衡,围绕注册制下“辅导什么”“怎样辅导”深入思考,在创新辅导形式,针对性开展辅导,提高辅导实效方面“做加法”,督导企业同步树立“企业上市”“观念上市”理念。深圳证监局对降低内控标准,为“带病闯关”项目借道资本市场的机构坚决“零容忍”,落实严肃问责。希望辖区辅导机构及时“照镜子”“正衣冠”,抢抓注册制改革机遇,在促进实体与资本、科技与金融高质量融合发展方面积极贡献力量。
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继续发挥好派出机构“桥头堡”作用,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倾听市场各方意见建议;以更加担当的态度,不断探索提高辅导监管实效,系好发行监管的第一粒“扣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