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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已计提了费用发票却没收到怎么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5 03:48:26    浏览次数:0
导读

  小李任职于一家服装销售公司,正值秋冬换季,上个月公司采购了大量的冬装新品备售,交易顺利完成了,可发票却迟迟不能收到。

  小李任职于一家服装销售公司,正值秋冬换季,上个月公司采购了大量的冬装新品备售,交易顺利完成了,可发票却迟迟不能收到。眼看申报期就要到了,小李再次与对方沟通,不幸的是,发票在寄送过程中因为物流公司管理不善丢失了。对方公司承诺重新开具发票,可等到发票邮寄到,已经过了申报的期限。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而现在作为凭证的发票却无法获得,于是小李还是决定再咨询一下税务局。

  不用担心,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这笔支出可以扣除,但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凭证!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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