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2.6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2.10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2.40%,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80.5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0.6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通过在原料开发、结构方案设计、专用设备研制、模具开发、产品供应、售后服务等
方面形成的完善服务体系,致力于为清洁电器制造商提供多元化、系统化、定制化的
软管、配件及整机的解决方案。公司软管及配件产品主要应用于吸尘器等清洁电器领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
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2.6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2.10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2.40%,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80.5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440万股的0.6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8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
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22年01月28日在上海证券
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2.21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1.71
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
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
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9月30日前(含2022年9月30日)授予,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9月30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
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要从事清洁电器软管、配件产品及整机ODM/OEM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全球
吸尘器等清洁电器的消费和使用主要集中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其对吸尘器的使
用习惯和更新换代需求奠定了全球吸尘器需求稳步增长的基础,但随着国内城镇化进
程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年轻人群生活理念转变、购物方式的进步以及对清
洁电器认知度的提升,国内吸尘器、洗碗机、挂烫机等清洁电器的市场需求将呈现快
速增长的趋势。近年来,清洁电器软管行业随着下游市场需求增长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且软管及配件产品呈现系统化、多样化、高端化发展趋势。
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
率分别不低于30%、60%和9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
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
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
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春光科技股票缩为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
5、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
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
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8、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
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
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
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
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
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8、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
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
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
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
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
法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
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
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
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02.6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322.10万股。按照
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
费用总额为4,032.69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
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2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
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
1、《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
2、《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