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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李新元被控受贿超1.7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3 09:24:22    来源:中新经纬
导读

中新经纬12月22日电 据“南宁中院”微信号22日消息,2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韦武斌担任审判长,公开开

中新经纬12月22日电 据“南宁中院”微信号22日消息,2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韦武斌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李新元受贿一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梁毅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某公司、私营企业主杨某某等十八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1年,李新元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李新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新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李新元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应当从重处罚;李新元收受共计折合人民币493.5119万元的财物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新元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韦武斌及合议庭成员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过程有条不紊、高效规范,控辩双方都充分地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李新元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做出了深刻忏悔。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等30多人旁听庭审。

李新元简历

李新元,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江苏泰兴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8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1.5—2003.3 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3.3—2003.4 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2003.4—2004.5 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2004.5—2006.8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2006.8—2006.9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

2006.9—2007.9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07.9—2007.10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7.10—2009.4 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9.4—2009.5 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2009.5—2011.8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2011.8—2011.9 梧州市委常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1.9—2013.1 梧州市委常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

2013.1—2013.2 梧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提名人选

2013.2—2013.3 梧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3—2013.4 梧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4—2015.2 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5.2—2015.12 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5.12—2016.9 贵港市委书记、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6.9—2017.6 贵港市委书记、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7.6—2020.1 贵港市委书记、贵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20.1—2021.2 贵港市委书记

2021.2—2021.3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届自治区党委委员

(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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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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