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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两保代收警示函 保荐雅迅网络IPO未勤勉尽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30 12:41: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吴书振、吴雨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吴书振、吴雨翘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吴书振、吴雨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吴书振、吴雨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销售回款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

吴书振、吴雨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吴书振、吴雨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雅迅网络曾于2019年5月23日披露招股书,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吴书振、吴雨翘。

2020年4月,证监会公布《关于对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雅迅网络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软件研发收入确认缺乏充分依据、销售发货时间与出库时间矛盾、部分客户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高管通过员工借款或供应商付款方式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等问题。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吴书振、吴雨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书振、吴雨翘: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销售回款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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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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