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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两保代收警示函 保荐华冠新材IPO未勤勉尽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30 12:41: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证监会官网近日披露了对李仅、张正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李仅、张正平存在以下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证监会官网近日披露了对李仅、张正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李仅、张正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广东华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类型、期间费用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7年10月和2018年12月,华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冠新材”)在证监会网站预披露了招股书,华冠新材前身为广东华冠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拟在上交所主板募资6.5亿元,保荐机构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代表人为李仅、张正平。 

据东方证券(600958.SH)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公告,当日,东方证券收购东方花旗33.33%股权及东方花旗更名事宜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东方花旗的企业名称变更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成为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警示函指出,李仅、张正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规定: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李仅、张正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仅、张正平: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广东华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类型、期间费用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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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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