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媒体 » 经济资讯 » 正文

存在3.4亿元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等问题 紫鑫药业及2名有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3 17:58:21    来源:新浪财经
导读

8月12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2.530,-0.01,-0.39%)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吉

8月12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2.530, -0.01, -0.39%)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1月-2019年2月,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9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4亿元,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并迟至2021年8月7日履行披露义务。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相关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规定。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郭春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11月-2021年2月,针对上述对外担保,债权人均已提起诉讼,部分诉讼已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公司迟至2021年8月7日公告上述事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相关规定。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万恒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春林、张万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韩艺嘉)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hotugc/3914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