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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4 04:27:27    浏览次数:8
导读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业绩由预计的盈利转为亏损,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业绩由预计的盈利转为亏损,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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