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塑料瓶、易拉罐、烟盒、早餐袋、纸巾、纸团,还是烟蒂、果皮、吸管,随手一抛就是罚两百!“有些司乘人员在车辆行驶途中会存在随意抛洒生活垃圾的行为,我们一经发现便从严处理,绝不因小微行为就放弃处罚。随手一扔,那就是扔两百块钱。”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要案中队徐中队长表示。
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向外随意抛洒生活垃圾,不仅是污染了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和影响了城市形象,也带来交通安全隐患。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与此较真,连续三个月来,不轻易放过任何可以发现的线索,通过现场执法巡查、调取各类监控录像进行抽查核实以及市民发现举报等多种取证形式,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协作、信息共享,一旦发现司乘人员存在随意向车窗外的道路抛洒生活垃圾的行为便固定证据,最终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启动非现场执法办案模式,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与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处罚,用实际行动传递出对“随意抛洒生活垃圾”这一不文明行为说不的鲜明态度。
此次“随意抛洒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行动坚持疏堵结合,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舆论监督与处罚融入行动全过程,通过必究、必罚的治理力度,引导司乘人员养成下车后再扔垃圾的习惯,增强文明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广大市民朋友在开车和乘车时,要记得时时刻刻把“文明”一同带上路,从不随意抛洒生活垃圾做起,既要做到“安全”驾驶,也要做到“文明”乘车,做一个文明的“驶者”哦。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