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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了!银行卡在手一夜之间却在境外消费了2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5 14:09:32    浏览次数:1
导读

  罗志出生在贫困村庄,高中毕业后便进城打工,从建筑工地的小工、杂工开始做起,依靠自己的吃苦耐劳,逐步被提拔为工头,收入也不断提高。后来,罗志拿出5万元积蓄做本钱承接劳务分包业务,赚到了第一桶金。随后,罗志在短短几年时间里便发展壮大,成立了自己的劳务公司、建筑公司。  罗志当上老板后,找他办事的老乡

  罗志出生在贫困村庄,高中毕业后便进城打工,从建筑工地的小工、杂工开始做起,依靠自己的吃苦耐劳,逐步被提拔为工头,收入也不断提高。后来,罗志拿出5万元积蓄做本钱承接劳务分包业务,赚到了第一桶金。随后,罗志在短短几年时间里便发展壮大,成立了自己的劳务公司、建筑公司。

  罗志当上老板后,找他办事的老乡不胜枚举。对于能帮忙的,罗志向来尽心尽力,唯独是找他借钱,让他有苦说不出。因为建设工程垫资大、风险高、回款慢,虽然罗志的生意越做越大,但他手头却是越来越紧。

  2017年4月,罗志的舅舅王大江找到罗志。当舅舅走进办公室的那一刻,罗志就明白了对方的来意——借钱。早在2014年,王大江就在罗志的资助下在村里办起了养鸡场,但由于厂里效益不景气,春节时,王大江就曾多次暗示过罗志借钱周转。

  果然,王大江刚坐下便聊起当年如何省吃俭用对罗志如何的好,罗志明白舅舅的用意,便直接询问对方需要借多少钱。碍于舅舅过去对自己的好,最终,罗志将一张还有30万存款的银行借记卡及密码交给了舅舅王大江。

  王大江拿到罗志的银行卡后欣喜若狂,回到厂里后第一件事就发了5万多元的工资,但就在王大江心里盘算规划着如何使用剩下的钱时,2017年4月29日17点43分,罗志的手机突然连续接到提示短信,告知这张借记卡发生5笔消费交易,共消费20余万元并产生手续费116元。

  罗志想到前不久才哭穷的舅舅突然这么大手笔,心里即疑惑又生气,当即打电话向王大江核实情况。王大江再三赌咒发誓自己只花了5万多元工资,其他钱压根就还没动过。

  罗志只得立马联系银行,才得知这几笔消费都是在韩国发生的。而王大江再三表示没有,卡一直在他的身上保管,从未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或在其他地方消费过。于是罗志立即拨打110报警,舅大江也在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案登记。公安机关当天立案侦查。

  罗志考虑到,公安机关追回盗刷款项不知道会是猴年马月了,银行对银行卡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盗刷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将银行卡开户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向罗志支付存款金额20多万元。法院最后判定,罗志对损失承担30%责任,银行承担70%责任。

  司法实践中,银行卡被盗刷多数是由于不法分子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也就是说,必须排除持卡人自己刷卡或者给他人刷卡的情况。 只要持卡人证明银行卡在被盗刷时,本人和银行卡均不在被盗刷地,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前提下,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持卡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便可推定不法分子是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银行对此应当先行承担持卡人的资金损失。

  本案中,银行承担银行卡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实际持卡人使用人及银行卡在国内,消费行为在国外(韩国),案涉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并非基于罗志或实际持卡人的意思表示的处分行为,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最后判定银行对损失承担70%责任,罗志承担30%责任为什么罗志也要对损失承担责任?罗志将个人名义开户的借记卡交由王大江使用和保管,主观上具有故意,且明知王大江用于企业经营,与银行卡办理时签订的开户协议约定用途不一致,同时开户协议明确约定,借记卡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卖。 因此,罗志将借记卡交由王大江使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卡的使用风险,亦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罗志亦应对盗刷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中法院最终判令罗志对“伪卡交易”损失承担30%责任,银行承担70%责任。

  1、尽快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银行卡账户异常变动的原因,并立即办理临时挂失手续; 2、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存取款等,当然在前述的银行卡被挂失的情形下,用卡交易也可以留痕,以证明人卡未分离; 3、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证明人卡未分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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