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井盖”一词似乎成了危险的代名词。路遇井盖,大家都避而远之。那么,井盖为何会频频伤人?井盖伤人,该由谁来买单?
2017年10月的一个夜晚,王某从亲戚家吃完晚饭准备骑摩托车回家,不慎踩在亲戚家门口自来水表箱井盖上,自来水表箱井盖突然塌陷,王某的右腿陷入井内摔倒受伤。这场飞来横祸导致王某右股骨颈骨折,经过几年治疗都没能彻底恢复,留下了十级伤残。
原告认为,供排水公司每个月都要开启、复合井盖以便抄录水表,理应知道破旧井盖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却一直没有对破损的自来水表箱盖进行修复更换,这才导致自己摔伤。因此,供排水公司要对这次摔伤事故负一定责任,遂向法院起诉索赔。
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供排水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水井表箱并非是被告设置的。供排水公司作为水费的收费者亦是自来水表箱的管理者,每个月都要对用户的水表进行抄表,其对于水表箱的位置及破损情况是清楚的,但其作为管理者并未要求房东对水表箱进行维修或是更换,造成他人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在驾驶摩托车后退的过程中应更加小心谨慎,但其未注意周围环境导致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丽水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供排水公司主张案涉自来水表箱盖并非其设置,而是该户房主设置,但对此供排水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供排水公司对案涉水表箱有设置、管理的职责,若存在用户擅自移动自来水表箱的情况下,其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中,供排水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直到案涉水表箱处进行抄表,期间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或采取任何措施,故其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的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排水公司对水表箱有设置、管理的职责,即使存在用户擅自移动自来水表箱的情况,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本案中的供排水公司作为井盖的管理人,在明知水表箱井盖有破损的情况下,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当对损害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在驾驶摩托车后退的过程中本应更加小心谨慎,但其未注意周围环境导致受伤,其自身亦存在过错,也应当为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井盖“无罪”,错的是双方的“大意”。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没有人能预测。谁都不愿事故发生在自己身上,但当事故已发生,也没有人能让时光倒流。我们唯有以此为鉴,切勿“粗心大意”,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