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农业 » 水产 » 正文

吃了感冒药流产 孕妇告赢药监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8 04:58:27    浏览次数:8
导读

  47岁的肖女士服用消炎止咳药后流产,遂状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案终审胜诉,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至肖女士起诉到法院时,省药监局都没有对肖女士的投诉作出相应回复,省药监局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肖女士表示,随后将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  据肖女士诉称,2008年12月10日,怀孕两个月的肖女士因感冒,在一药

  47岁的肖女士服用消炎止咳药后流产,遂状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案终审胜诉,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至肖女士起诉到法院时,省药监局都没有对肖女士的投诉作出相应回复,省药监局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肖女士表示,随后将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

  据肖女士诉称,2008年12月10日,怀孕两个月的肖女士因感冒,在一药店购买了中山市中智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消炎止咳片。不料服药五天后,肖女士经医院诊断胎死腹中。事后,肖女士去医院做了全面体检,结果表明流产与身体状况无关。

  肖女士诉称,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她感知服用消炎止咳片可能会导致妊娠终止,但是该药品包装盒及说明文书并未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肖某据此以为药物对孕妇身体无害,不料服药后流产。在多方投诉无果后,肖女士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越秀区法院,要求省药监局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同时提出索赔。

  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肖女士在今年2月12日就消炎止咳片问题向省药监局投诉,至今年5月19日起诉到法院,省药监局一直没有就该投诉作出相应回复,省药监局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广州市中院认为,越秀区法院驳回肖女士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应予撤销。经历这番波折后,肖女士表示,下一步她会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省药监局应该给她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短短三年的时间里Alessandra Rich品牌的礼服裙出现在每一个重大活动中…[详细]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news/1730073.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