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由于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每个人的信用程度皆有据可查。但在国内,“人人贷”模式无法掌控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商业计划和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这成为这种模式最大的威胁所在。
除此之外,国内线上融资成本也较高。以拍拍贷为例,在收费上,借款人的成本主要由贷款利率、第三方支付平台费用和网站的管理费用构成,这三项费用累计加起来将近30%。
目前,“人人贷”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一方面对一些尚未到期的资金借入者,采取帮助贴息的方式催促他们提前还款;另一方面是提供本金担保服务。
宜信对长达5年的贷款客户承诺保本保息,出现逾期,用还款风险金补偿。畅贷网对借款人逾期达31天的,会赔付本金,但不赔付利息。
宜信(北京)理财顾问称,宜信除建立逾期不还的催收措施外,还有专门的追讨团队,并建立了风险资金池。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出借人可选择还款风险金资质以保障本金收益的安全。
据悉,宜信的风险资金池由公司管理并进行专款专用,从每笔借款中按2%计提风险金(服务费中计提)。但目前风险池的资金有多少,上述理财顾问称,由于有些已经提前解除,余额不断变化,具体数额并不清楚。她称,5年来,宜信还款坏账率一直控制在1%以下,每个季度,宜信会把资金池的风险覆盖系数告诉客户,最近的风险覆盖系数是2.73倍,坏账率为0.7968%。但在整个行业,建立还款风险资金池的并不多。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认为,即便“人人贷”公司将
借款人2%的手续费投入资金池里,也要看由谁来监管,风险资金池应该由第三方进行监管,而不是“人人贷”公司自己管理资金。变异的“人人贷”
“人人贷”模式2005年首创于英国伦敦,其核心是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便利和成本优势,出借人和借款人将信息发布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自行配对完成借款的模式。
在国内,“人人贷”在近几年刚刚兴起。一年前,网络借贷开始潮涌,以“网上借钱,解决燃眉之急”的口号吸引着大学生、微企业、农民等“缺金者”。“人人贷”公司也增加到1000多家。
白澄宇介绍,“人人贷”是针对贫困低端的个人小额贷款,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信息中介平台,平台只能收取手续费而不能收取利息。
但现在一些“人人贷”无论是在贷款对象和平台性质上都已经变质。白澄宇称,在贷款对象上,国内的“人人贷”已把贷款对象扩展至中小企业;并且利用中介平台参与交易,成为了金融中介,演变成其他金融业务,如对放贷人进行担保、以高额回报承诺诱惑放贷人出借以及参与信托业务等。
“还有的是变相收取利息,参与交易。”白澄宇介绍说,一些“人人贷”的高管或投资人从社会上募集资金,通过网络平台,把债权债务转让给平台的出借人或借款人。
宜信CEO唐宁就是争议的对象。有百度网友指出,唐宁作为宜信的发起人和法人,其放贷资金都是以唐宁个人身份的银行账户进行操作的,并没有通过公司账户。
据宜信理财顾问介绍,唐宁这样做是因为有时候有出借人无债权,有时候是有债权而无出借人。“唐宁有一个自己的资金账户,当没有出借人时,唐宁以自有资金出借,获取12%的收益。而当有贷款人时,唐宁即把手中的债权转让给出借人。”
接近银监会人士对本刊记者说,当前网络贷款资金运作复杂,如宜信推出的宜信宝理财业务,要求投资人将资金直接汇到该公司行政总裁的个人账户,由该行政总裁再向外借款,容易形成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
该人士说,目前网络借贷非法集资迹象突出,网络平台公司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成为借贷双方的资金中介,具有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
7月21日,哈哈贷因“中国市场的信用问题”及“运营资金的短缺”等原因宣布关闭。其自2009年5月至今,哈哈贷发展了近10万会员。其“善后”方案仅仅是垫付截至8月20日借出者未收回的款项。
关闭的其实不只哈哈贷一家。业内人士称,“人人贷”从2007年在上海出现到如今的上千家,悄悄关闭的小公司不计其数。
和民间金融一样,“人人贷”业务游离于央行与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灰色地带。其只需要在工商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进行网络借贷业务。而工商、金融等法律法规对“人人贷”的准入资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未作要求,也未明确具体的行业主管部门。
一位银行业专家指出,由于中国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健全,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因此,对当前的“人人贷”来说,大量小额信贷客户管理是其主要的风险控制管理目标。
白澄宇称,如果是线下模式,则必须有强大的贷后管理团队,从客户筛选,到贷款、放款,到最后催收,都要承担一系列的责任。而“人人贷”风险基金的大小,应该根据整个网站交易的风险比率来提取。在国外叫做风险贷款账龄法。如30天拖欠,提取30%;60天拖欠提取100%等。如果60天的风险是100万,账上就应该有100万资金池的规模。
银监会人士称,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网络借贷信息监测机制,定期调查、统计、上报“人人贷”的经营、业绩及潜在风险情况,对“人人贷”的发起人实行信息强制披露机制,要求发起人全面披露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同时,应健全监管体系,建议尽快制订法律法规,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指标等进行明确规定,将“人人贷”纳入监管体系,明确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及监督手段。
针对当前“人人贷”信用体系相互分割、较为混乱且易发生泄露信息的现象,银监会建议在全国层面建立网络借贷平台行业协会,由协会制定全行业统一的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并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信用征集系统,系统内信息要做到自动更新和行业共享。
同时,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防“人人贷”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