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答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口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在省卫生监督所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可在江苏政务服务网省卫计委旗舰店查看或可电话咨询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处86490027、86490028。(2018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