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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你有啥意见和建议?来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7 23:41:30    浏览次数:31
导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此,海南向社会“问计”,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6月12日前,您可以递“小纸条”(信函邮寄),也可以发“伊妹儿”(电子邮件)。这是6月7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的。  由海南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此,海南向社会“问计”,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6月12日前,您可以递“小纸条”(信函邮寄),也可以发“伊妹儿”(电子邮件)。这是6月7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的。

  由海南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在规范补缴条件上,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不得将补缴、外省转入1997年12月31日前的参保缴费时间视为“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不得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的情形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二是对于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以管理(技术)人员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缴费的,不论其岗位是否变化或补缴首次参保缴费前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为55周岁。三是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等材料,或提供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的判决书、裁决书等。四是依法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在严格经办审核上,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补缴往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实行初审、复核、审核三级审核制。其中,对凭法律文书补缴、补缴时间为2011年7月前以及补缴时间超过36个月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核、审批四级审核制。第二,各市县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的纳入四级审核范围的补缴单位及补缴人员明细报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以上补缴情况。

  在强化监督管理上,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月对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情况进行筛查,并对涉及的补缴申请材料、原始档案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深入分析比对,将存在问题以清单形式进行反馈,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其二,不得出台补缴“小政策”;要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纳入重点监督和内控范围,严格审核相关材料,把好补缴关口,严格稽查稽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据了解,社会各界既可将意见建议发送到电子邮箱“,也可将信函邮寄到“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366室(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邮编为570204)。如果您还有啥不明白的,可拨打电话,直接进行沟通和交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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