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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林忠、林广东、曹志和、林志珍、广州惠海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1 01:48:50    浏览次数:105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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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林忠、林广东、曹志和、林志珍、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3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4496222.44元、利息人民币484225.4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从本金逾期起按贷款利率7.8%加收50%计收;复利从利息逾期起按贷款利率7.8%加收50%计收),本金和利息合计74980447.89元;2.判令被告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213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林忠、林广东、曹志和、林志珍、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上述七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

 
关键词: 广州市酒店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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