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一男子得知他人在有偿收购成套银行卡信息后,还向何某等人手中收购银行卡卖给吴某。犯罪嫌疑人吴某煌(男,南靖县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4月30日,被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2020年2月,吴某煌的朋友吴某来找吴某煌,并跟吴某煌说他有朋友在做飞艇网络赌博,需要大量银行卡,办理银行卡同时还需要有手机卡和U盾,每套可以赚数百元不等,后来吴某煌想想这个方法也可以赚钱,随后吴某煌就找了何某等人让他们各自去办一套银行卡,吴某煌还跟何某说如果有介绍人,办理后卖给我们还可以从中赚取介绍费。何某就又办理了8套银行卡给吴某煌,随后吴某煌就给了何某1万余元,并将8套银行卡都拿给吴某,但是吴某没有给钱,因此吴某煌就跟吴某翻脸,事情不了了之。2020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吴某煌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南靖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4月30日,被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买卖“银行卡”也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吗?借记卡和信用卡都是银行卡的一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我们平时使用的储蓄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银行卡事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事关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它并非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当然不允许非法收购和大量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