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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租约能不能“自动续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2 11:52:32    浏览次数:7
导读

  div data-spmc-cdom=a data-spmc-evckdom=zxb$a.transit.btn.btn-red  刘某在北京路租了一个商铺,当时与业主约定租赁期为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合同期满后,刘某未与业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又继续使用该商铺近四个月,并交了租金。现在刘某决定不再租这个铺了,但业主要求刘某找人转租,否则不退回5万元押金。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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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在北京路租了一个商铺,当时与业主约定租赁期为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合同期满后,刘某未与业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又继续使用该商铺近四个月,并交了租金。现在刘某决定不再租这个铺了,但业主要求刘某找人转租,否则不退回5万元押金。那么:法律是否有自动续约的规定?如果刘某找不到人租这个铺,业主是否有权扣刘某的押金?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以看出,刘某与业主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又继续交租并使用该商铺的,该租赁合同已自动转为不定期合同,依法律规定,业主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要求刘某搬出该铺,但要给刘某必要的准备时间;刘某也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要及时通知业主。终止租赁合同后,刘某没有义务为业主再找新的承租人。至于业主扣刘某押金,是既没有合同依据,又没有法律支持的,业主应全额退还押金给刘某,否则刘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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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前期物业合同有两种终止情形,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合同有约定的,约定期限到期后终止。如果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期物业合同提前终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侵害业主权益的,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依据实际造成损失赔偿。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不赔偿的,业主可以起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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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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