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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通用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6 17:24:51    浏览次数:13
导读

  保障期限: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是自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后,保险标的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如有关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该保险标的运抵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十五天后

  保障期限: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是自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后,保险标的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如有关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该保险标的运抵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十五天后相应保险责任终止;如保险标的须转运至非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则相应的保险责任自开始转运时终止。 如保险标的由发货人自行装载至运输工具,则保险责任自装载完成后开始;如保险标的由收货人自行卸离运输工具,则保险责任自开始卸载时终止。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货物价值及相关运杂费用合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后载入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 (三)地震、海啸; (四)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五)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六)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 (七)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检验费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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