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12月14日讯(通讯员 刘慧怡 黄耀浪)河池市一名女子应第三人之约将5万元钱转入信用卡,原本只想赚点手续费后把钱取回,不料被持卡人将卡挂失,于是原告将持卡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转账款。9月5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5年3月杨小姐的姐姐杨大姐找到她,说有个朋友吴某(本案第三人)的银行信用卡要透支,为保其信用需要在信用卡内放有款项,杨大姐说那朋友承诺给付一定的手续费用并交与杨小姐信用卡和密码。于是2015年3月27日杨小姐向该信用卡汇入5万元,第二天,杨小姐持卡到ATM机试取一部分钱时,ATM机却将信用卡吞入,杨小姐向银行垂询,才知信用卡持卡人己将信用卡挂失,钱无法取出。自己和姐姐并不认识持卡人,信用卡是由姐姐朋友吴某捎带来的,之后找到持卡人黄某要求退还转帐款,黄某拒绝还款。于是杨小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转账款5万元
法庭上黄某辩称与杨小姐不存在不当得利之债关系。原告诉求的五万元是黄某与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理由为: 2014年自己将信用卡借给第三人吴某管理使用,吴某消费掉该卡上的48000元。吴某无力偿还答辩人借款,可能找原告姐姐借钱,被告不知,也与被告无关。2015年3月27日,卡中汇入5万元视为吴某还款,故汇入卡上多出的两千元被告已经于2015年3月30日汇入吴某农行卡账户上,此后本人与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与第三人吴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杨小姐是应第三人吴某承诺会获得相应手续费后打款到被告的信用卡中。存款后,第三人吴某就该5万元款项书写了一张借条。根据上述法律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其姐姐杨大姐一道,通过第三人吴某的要约,自愿加入被告黄某与第三人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继承了第三人吴某的债务。原告杨小姐的存款行为是主动、明确的,所期待的是相应手续费的收益,并不存在被动及错误向被告支付的事实,被告黄某取得48000元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因此,原告不应向被告黄某主张不当得利之权利,所以法院驳回原告杨小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