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经江西省政府同意,江西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江西省
根据《通知》,2020年3月至5月,江西省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在减征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减征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2020年5月止。享受财政补助参保的关破改及困难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提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为自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在缓缴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缓缴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要求,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江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