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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的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认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7 07:44:11    浏览次数:24
导读

  宋律师,执业多年,非常熟悉各类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类法律案件,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更多介绍  宋律师北京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

  宋律师,执业多年,非常熟悉各类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类法律案件,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更多介绍

  宋律师北京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商业秘密远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禁止第三人诱使奴隶泄露其主人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并明确了法律;现代意义上的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也是以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为开端。商业秘密术语也是由英国率先提出,并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使用。

  加拿大1998年《统一商业秘密法》第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指特定信息,该信息:已经或者可能用于商业或经营之中,在该商业或经营中尚为公知,因尚未公知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在特定情势下为防止公知已尽合理的保密努力。;日本1993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四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作为秘密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技术上的或者经营上未被公知的情报。;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界定:;商业秘密是一种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计划、方法、技术、或工艺等。

  它由于不被他人所公知而且未被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因而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同时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德国成文法未对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做明确的界定,但按照德国联邦法院及学说的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并尚未公开的信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未披露信息;做了界定,TRIPS协定第39条规定:;在保证巴黎公约1967年第10条之2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依照本条2款,保护未披露的信息;应依照本条3款,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列三个条件:⑴在一定意义上,其属于秘密,就是说,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者容易获得;⑵因其属于商业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⑶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上述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都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特定的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只是在表述上有差异。至于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虽然日本在1990年修订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时有;在商业上具有实用性;的规定,但是1993年再次修订时已取消这一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 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 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第二,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 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 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 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2.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实施第一种和第二种行为的人,是无权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三种行为的人,是已经合法知悉他人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四种行为的人可谓第三人。

 
关键词: 商业的定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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