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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2 06:50:46    浏览次数:10
导读

  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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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上乾律师,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曾先后荣获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优胜奖、“越人杯”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一等奖、温州市诚信律师标兵等荣誉。从事律师工作17年,办理了1500余件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的刑事案件达千余件。如成功办理:1.“陈某如”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检察院不予起诉。2.“陈某德”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315万元),检察院撤回起诉。3.“马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无罪释放。4.“徐某萍”电讯诈骗案(涉案金额2.55亿元),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5.“王某庆”盗窃罪、诈骗罪案件判处缓刑(控方指控盗窃2次计9.9万元、诈骗14次计11万余元,经辩护,法院认定盗窃1次5.9万元。诈骗12次,判处王某庆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6.“刘某”抢劫、故意杀人上诉案(该案中央电视台12频道予以专题报道,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7.“石某”故意伤害罪上诉案件(石某系累犯,致1死2轻伤,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8.“刘某松”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刘某松系第一被告且有前科,致1人死亡)。9.“石某阳”故意伤害案件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伤势为重伤二级)。10.“盛某某”销售伪劣食品罪(该案为公安部2010年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得到轻判。11.“刘某光”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涉案、共计2322.95克,毒资579400元),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12.“谭某净”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案件(涉案1996.8克,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13.“陆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涉案2212.77克)得到轻判,判处死缓。14.“王某超”贩卖毒品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15.“谢某煌”强奸罪案件侦查机关撤销案件。16.“叶某望”开设赌场罪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涉案金额70余万元)。17.“钱某乐”污染环境罪上诉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改判免予刑事处罚。18.“李某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上诉案件(涉案炸药72公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改判缓刑。19.“郑某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判处缓刑(涉案金额2792.9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黄某秋”走私罪案件无罪释放(该案系南京海关成立以来破获的最大一起国家禁止进口类货物走私案件,涉案走私盐湿牛皮5.9万吨)。21.“付某伟”非法罪案件无罪释放。22.“张某光”串通投标案检察院不予起诉。23.“张某兴“非法行医案检察院不予起诉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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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上乾律师,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曾先后荣获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优胜奖(2004年11月)、“越人杯”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一等奖(2008年10月)、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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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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