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因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按照法律规定,我局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东市监罚告〔2020〕Z10202L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2日,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向消费者出厂销售了列入目录的ldr-9919三棒卷发器(黑色22MM)1支,销售额共128元。你(单位)在被查处前对上述产品自行下架,其后积极向消费者作出退款处理,没有违法所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二、对你(单位)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