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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 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0 00:24:38    浏览次数:28
导读

  海关总署公告,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内

  海关总署公告,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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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b2c电子商务模式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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