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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一起由POS机刷卡套现引发的纠纷顺利调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4 03:45:55    浏览次数:27
导读

  宿松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原告方某某获平安银行66000元消费专用备用金,欲取出该笔资金使用。原告借用被告周某某pos机刷卡套现,被告刷款66000元到自己账户后,一直不交付给原告。由于被告拒不还款, 通过非正常消费套取现金的方某某,不得不每月按时归还平安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目前,原告方某某已偿还平安

  宿松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原告方某某获平安银行66000元消费专用备用金,欲取出该笔资金使用。原告借用被告周某某pos机刷卡套现,被告刷款66000元到自己账户后,一直不交付给原告。由于被告拒不还款, 通过非正常消费套取现金的方某某,不得不每月按时归还平安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目前,原告方某某已偿还平安银行五期借款30239元,支付五期利息273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本案被告周某某在使用POS机将原告方某某在平安银行的借款转至自己账户后,拒不交付原告,被告占有该款,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当属不当得利。2019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返还原告方某某人民币6600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2739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周某某一直未偿还欠款,原告方某某于2020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汽车一辆。

  疫情期间,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周某某,对其释明法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带来的失信后果。在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下,4月7日,被执行人周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最终得以和解。

  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现象,近年愈演愈烈。对持卡人而言,借助透支消费进行套现,一旦无法如期还款,会给自己的信用记录带来污点,严重者还会触犯刑法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定罪处罚。同时,还有可能像本案的当事人方某某一样,被拥有POS机的经营者“黑”走钱款。所以,信用卡套现风险高,小心自找麻烦。

 
关键词: 刷卡机pos哪个好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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