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12月23日与被告黄某一签署《房产转让协议》,由原告向被告黄某一买受汕头市桃园XX幢XX房,并经汕头市公证处公证。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付清了房款。同时,被告黄某一与原告丈夫王某二签署了《委托书》,由被告黄某一委托王某二代为领取该套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及管理该套房产过户给原告的相干手续。今后,王某二因经济问题被判刑入狱,无法履行《委托书》的委托事项。而因《委托书》的存在,原告没有资格自行领取该套衡宇的产权证及管理过户到本身名下的手续,令衡宇的过户问题拖延至今。王某二被开释后,筹办前去有关部分管理该套衡宇的相干手续,却发明该房已被过户至被告余某四名下。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1999年9月22日的房产生意举动无效;被告余某四将汕头市桃园XX幢XX号房偿还原告。
被告黄某一辩称:被告与原告签署《衡宇生意协议》,两边约定购房款115000元,不包括房产过户的税费,税费由原告所有负担,被告也将衡宇全部的原始质料及衡宇的钥匙交予原告。因其时购置衡宇时原告的丈夫王某二有口头称要将衡宇买给其员工钟某三栖身使用,事后钟某三来找本被告管理过户手续,本被告才将房产过户给钟某三的老婆即被告余某四,在共同被告余某四管理讼争房产过户手续时,本被告没有收取被告余某四任何钱款,以是不存在收受任何好处。被告余某四与其丈夫钟某三来找被告时称被告余某四就是原告,称讼争衡宇是王某二买给他们的,是王某二让他们找本被告到房产生意业务中间管理生意业务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告丈夫王某二与被告黄某一是有营业往来的伴侣,被告余某四与丈夫钟某三均是王某二所创办公司的员工。汕头市桃园XX幢XX号房是被告黄某一于1992年购置的当局补助出售衡宇。1997年底,原告丈夫王某二向被告黄某一暗示欲购房给员工钟某三栖身。1997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黄某一签署《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签署后,原告将房款115000元付还被告黄某一,被告黄某一也将衡宇锁匙及该房相干手续交付原告。同年12月30日,原告伉俪与被告黄某一伉俪配合在汕头市公证处为《房产转让协议》管理了公证。同时管理公证的另有《声明书》、《委托书》,《声明书》系黄某一老婆吴某六暗示对衡宇转让没有贰言。《委托书》则是被告黄某一及其妻吴某六因该房产尚未办好《房地产权证》,配合委托原告丈夫王某二到领土房产办理部分领取该房《房地产权证》及管理有关手续,代为到房产生意业务办理部分管理有关房产生意业务、过名手续。遂后,原告之夫王某二将衡宇交给被告余某四之夫钟某三,同时将该衡宇相干手续交给钟某三。1998年起被告余某四与丈夫钟某三在讼争衡宇栖身使用至今。
1998年10月14日,被告余某四领取了产权工钱黄某一,全部权性子为有限私有产权的《房地产权证》。1999年,被告余某四之夫钟某三以该房是原告之夫王某二给其栖身为由,要求被告黄某一配合到房产部分管理产权过户手续。同年9月22日,被告黄某一与被告余某四配合在汕头市金园地盘房产生意业务办理所签署了《汕头市房地产生意左券》,左券载明被告余某四向被告黄某一买受汕头市桃园XX幢XX房,一次性付清购房款85000元。同时由被告余某四向金园地盘房产生意业务办理所提交讼争衡宇过户的相干手续。在签署《汕头市房地产生意左券》历程中,被告黄某一现实没有收取被告余某四购房款85000元。
二、被告余某四及其支属于本讯断产生法令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汕头市桃园XX幢XX号房交还原告林某五管业使用。
本案争议核心为:一、讼争衡宇是原告向被告黄某一购置后借给被告余某四的照旧被告余某四向被告黄某一购置的;二、两被告签署的《汕头市房地产生意左券》是否有用;
一、关于讼争衡宇是原告向被告黄某一购置后借给被告余某四的照旧被告余某四向被告黄某一购置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某一签署的《房产转让协议》是两边的真实意思暗示,不违背法令、行政法例的强制性划定,该转让举动正当有用,依法应受法令掩护。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付出被告黄某一购房款,被告黄某一也依约将讼争衡宇及相干手续交付原告管业使用及存执,两边已履行了合同的首要义务。原告在取得讼争衡宇后,其夫王某二将讼争衡宇交给其员工被告余某四及其丈夫钟某三匹俦栖身使用,同时将该套衡宇的相干手续交由被告余某四伉俪存执,被告余某四因此得到讼争衡宇的使用权,但并不因此而拥有该房全部权。
二、关于两被告签署的《汕头市房地产生意左券》是否有用的问题。被告余某四虽抗辩讼争衡宇是其向被告黄某一购置且已付出购房款,但却未能举证证实,且被告黄某一也予以否定,故被告余某四这一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因两被告在签署《汕头市房地产生意左券》时,被告黄某一没有收取被告余某四的购房款,被告黄某一只是协助管理衡宇过户手续,两被告所签署的《汕头市房地产生意左券》不切合衡宇生意的情势要件,生意两边没有付出合理的对价及交付标的物,是以正当情势袒护不法目的而签署的虚伪合同。因此,两被告签署的《汕头市房地产生意左券》是无效的。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余某四将讼争衡宇偿还原告的诉求合理正当,依法应予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