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公司送货员张某伙同他人,以向现金结算的买家给予货款1%优惠的方式从买家处获得刷卡额度,随后使用公司POS机为有套现需要的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并从中收取刷卡额度2%的手续费,获利5700余万元。近日,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也分获有期徒刑10个月到5年6个月不等。
37岁的张某在上海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从事大单货物送货工作。去年5月的一天,他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联系买家取货付款。买家在取走货物后由跟随而来的一名姓李的女子刷卡付款。张某得知,李某是做信用卡套现“生意”的。她和同伙通过网络招揽信用卡套现客户,并通过搭识送货员获取买家信息,以直接支付现金可给予1%优惠的方式从买家处收取货款并获得刷卡额度,随后用有套现需要的持卡人的信用卡在送货员POS机上刷卡。随后,李某再将现金返给持卡人,并收取2%手续费。一来一去,李某可以赚取1%的差价;而对于电子商务公司来说,也没有任何损失。
看到钱这么好赚,张某也加入其中。每次张某把POS机和货单信息提供给李某,都会得到上百元好处费。几个月后,张某不再满足李某所给的好处费,遂与几个同伙另起炉灶自行发展“业务”。今年3月,张某等人在套现窝点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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