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根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规定,为做好2019年度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切实增强绩效管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财政部门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局)是预算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绩效评价信息的线年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安排
(一)根据《评价办法》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自评的原则,请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局)对本地区2019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汇总填报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并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加盖公章扫描件、电子表格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电子件一起发送至邮箱,报送时请备注填报人联系方式。
(二)开展项目自评时,三级指标、年度指标值根据年初已确定的绩效目标填写,分值和得分根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附后)进行评分,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要认真分析详细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