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一家纸厂的老板被同在双流的一家印刷厂拖欠34万余元货款,法院判决印刷厂支付欠款,但印刷厂却迟迟未执行。纸厂老板正为此发愁时,却接到法院通知:已接到了他接收28万元欠款的收据。一时间,纸厂老板惊出一身冷汗。
李某系成都市A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生意往来,与成都市B金卡纸张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业主陈某发生经济纠纷,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判决成都市A印务有限公司给付陈某货款345689元,12月5日陈某向双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同年12月15日上午9时许,陈某突然接到法院执行局电话,告知法院现收到一张盖有“成都市B金卡纸张加工厂”的收据,证明陈某已收到成都市A印务有限公司给付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款280000元。接到电话后,陈某纳闷了,自己从未收到过李某给付的款项,且未向李某开过收据,陈某认为自己被骗,于是到派出所报了案。
12月16日,李某在接受公安局讯问时,一口咬定自己给付了陈某相关款项,并且是陈某亲自将收据交由自己的。
次年春节一过,由于纸厂老板陈某否认收据上的公章为其厂的公章印鉴,成都市A印务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该经济纠纷案中关键证据“成都市B金卡纸张加工厂”所出具收据的公章进行鉴定。2009年3月11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成都市A印务有限公司以一辆轿车作价71202元抵偿给陈某,关于双方争议的28万元,经司法鉴定后再做处理。
后经鉴定,该检验材料与样本材料“成都市B金卡纸张加工厂”2008年1月4日及4月3日出具的两张收据上的公章印鉴系同一公章印鉴(2009年4月14日鉴定结果)。后双流县人民法院以此认定被执行人李某已给付完毕,于2009年4月28日结案。
法院结案之后,2009年12月8日,在公安局再次对李某进行讯问时,事情有了转机,迫于压力,印刷厂老板李某主动交代了自己伪造收据的经过:2008年10月的一天,李某通过关系认识了曾与纸厂老板陈某合作过的谢某。陈某和谢某两人因合作分歧在生意上分道扬镳,但谢某身上还存有一打盖过“成都市B金卡纸张加工厂”公章的空白收据,该收据在李某看来可谓如获至宝。
几经游说勾兑,他顺利从谢某手中拿到了其中一张空白收据,并指使自己的同学岳某在该空白收据上填写了收到该印务公司的法院判决款280000元等内容,并于同年12月15日将该收据提交给双流县人民法院,称已履行了收据载明的货款,以此逃避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
2011年1月31日,双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李某随后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成都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