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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倒卖中学生信用卡 一男子被判处罚金2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5 02:18:56    浏览次数:18
导读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陈某(另案处理)以每套银行卡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邹某、邱某等人收购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卡(一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电话卡、银行U盾)。被告人邹某遂联系赖某伟帮其办理银行卡,而后被告人邹某经赖某伟介绍以每套银行卡200元的价格向中学生购买银行卡共计16套,后将收购来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陈某(另案处理)以每套银行卡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邹某、邱某等人收购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卡(一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电话卡、银行U盾)。被告人邹某遂联系赖某伟帮其办理银行卡,而后被告人邹某经赖某伟介绍以每套银行卡200元的价格向中学生购买银行卡共计16套,后将收购来的银行卡交给陈某,由陈某卖至龙岩,被告人邹某从中获利1600元。

  2018年3月25日,中学生谢某将办理的银行卡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赖某伟,随后赖某伟将收购来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邹某,而后被告人邹某将谢某的银行卡交给陈某,由陈某卖至龙岩。2018年3月27日,一诈骗案中的被害人连某到明溪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诈骗75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赃款转入的正是中学生谢某的银行账户,该案案发。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6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信用卡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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