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公告显示银河长兴拖欠一名副导演工资。该名副导演称自己因公司拖欠工资才被迫离职,离职后起诉公司要求补偿近20万元。
王某某于2010年11月8日入职银河长兴,双方签署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副导演兼美术。王某某称张其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税前1.2万元/每月,且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提供劳动却未获报酬。银河长兴对提供劳动期间认可,亦认可上述期间的劳动报酬尚未支付。
但银河长兴认为因王某某管理人员减少,工作量变更,其自2019年起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加竞密补助500元。但银河长兴未向法院提交双方就工资变动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
银河长兴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王某某认为其系因银河长兴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王某某向法院提交离职申请及离职申请单予以证明,申请单载明离职原因为拖欠工资长达半年之久,生活困难,被迫离职。诉讼中,银河长兴表示其工资为不固定期发放,自2018年初开始不是按月发放工资,故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
王某某曾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8.04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8万元,共计18.84万元。仲裁委支持了王某某的上述要求。
银河长兴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银河长兴主张王某某的工资标准因工作量的减少降低至每月2500元,银河长兴未向本院提交工资变更或双方就工资变更协商一致的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银河长兴提交的薪酬汇总表显示,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王某某的岗位工资为1.15万元,竞密补助500元,故本院对王某某主张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2万元,予以确认。银河长兴认可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王某某的工资尚未发放,银河长兴以其工资为不定期发放,故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银河长兴应当按照本院认定的工资标准向王志远支付上述期间的劳动报酬。原仲裁裁决金额不高于法定标准,王某某未起诉,本院不持异议。因此,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对此,银河长兴提出上诉,坚持要求法院判令不需要向王某某支付上述款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其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说资本 恢恢)
(责任编辑:蒋柠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