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及物权登记状态,双方各占50%的份额。考虑到房子一直由刘先生及其父母共同居住、婚生子也随刘先生生活等,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子由刘先生抚养,房子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应向张女士支付188万余元。
法官说,房产系刘先生婚前购买登记在名下,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及物权登记状态,刘先生在与张女士结婚近九年后将名下房产变更为双方各半份额,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一半份额合法转移给张女士,刘先生的任意撤销权归于消灭,亦无证据显示存在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故上述房屋依约由夫妻共同所有、各占1/2份额。由于房屋一直是刘先生及父母共同居住,婚生子小明也随刘先生生活,考虑到房屋使用便捷及照顾儿童利益的原则,法院认定房产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补偿张女士377.06万元×50%=188.53万元。
针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官说,本案中婚生子小明长期由父亲照顾生活及学习,其亦表示更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因其已年满8周岁,意愿应得以充分尊重,所以法院认定小明由父亲直接抚养。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说,针对不动产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侵害的情况应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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