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没有一个骗子会傻到用自己名下的“两卡”,基本都是购买其他人实名注册过的“两卡”来使用。
近期,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侦大队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中发现,其中一涉案手机号码的开户人梁某洁(女,30岁)把自己实名开设的电话卡和银行卡卖给了陈某余(男,31岁)。
今年3月底,办案民警在井岸镇南潮村将嫌疑人陈某余抓获,现场查扣银行卡48套(含电话卡、U盾等)。
据查,陈某余得知有人专门从事“做卡”生意并愿意以每套500元的价格收购,于是他开始收购由“银行卡、电话卡(绑定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组成的“套卡”。2019年以来,陈某余陆续收购了100余套“套卡”,分别卖给了全国不同地区的近10名买家,获利1万余元。
陈某余通过多种途径寻找可以提供套卡的人,宣称以每套400元的价格买入。于是,一些人为了这400元,就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银行卡、电话卡和网上银行,再转卖给陈某余,至于这些银行卡、电话卡最后去了哪里,被用于何种途径一概不问。
经查,朱某(男,30岁)是一家运营商的代理商,有时运营商搞销售活动,开设实名制电话卡送米、油等礼品。部分客户在朱某经营的店铺开设电话卡后,只拿走了礼品,而将实名制开设的电话卡留给了朱某,故朱某店铺内存放了不少客户遗留的实名制电话卡。
银行卡一旦被收购很可能会被用于不法行为。部分出借、出租、售卖个人银行卡的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2019年12月16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联手惩戒贩卖个人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行为。
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
相关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柜员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淘宝快捷支付购物等等,同时也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等等。
南法君在这里提醒大家,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闲置银行卡应当去发卡银行进行销户或自行妥善保管,如因贪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而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那真是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