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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7 17:02:28    浏览次数:29
导读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的《江苏张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此次本公司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但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因此以上交易仅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8,000万元人民币,业务种类为结构性存款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日期: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执行利率为3.6%。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为江苏联峰实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江苏联峰实业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的关联方。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90,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吴耀芳。经营范围:钢材轧制,彩钢板、耐火材料制造,金属材料、五金、交电、装饰装潢材料、家具、针纺织品、百货购销等。截至2019年9月末,总资产4,219,907.99万元,净资产1,816,974.56万元,2019年1-9月,营业收入3,709,385.80万元,净利润295,012.75万元。(合并报表未经审计)

  本公司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本公司给予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本公司不得对其发放无担保贷款,也不得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其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不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为其提供授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2条规定,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公司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8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公允性;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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