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正文

商业银行正式进入金融期货市场什么意思?相关解读(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8 03:30:04    浏览次数:24
导读

  同日,中金所修订并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国债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下称《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上述规则将于4月9日起正式实施,《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第四条第(二)项自9月14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暂不公布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

  同日,中金所修订并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国债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下称《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上述规则将于4月9日起正式实施,《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第四条第(二)项自9月14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暂不公布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信息。

  本次规则修订明确了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信息披露安排、在规则条款中增加非期货公司会员主体等内容。优化信息披露规定有助于保护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商业秘密,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发展。

  南华期货(22.700, -0.73, -3.12%)董事长罗旭峰认为,从银行目前参与的一些商品期货品种看,按品种汇总披露非期货公司会员信息对保护银行的商业秘密、提高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具有积极作用,促进了相关品种市场发展。此次《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的修订将非期货公司会员成交持仓信息由按合约披露改为按品种汇总披露,吸收了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遵循了行业惯例,降低了银行参与国债期货暴露头寸的可能性,有助于做好风险防控,也有助于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秩序和促进市场发展。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修订明确了银行作为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相关安排。考虑到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业务试点期间,银行参与数量较少,相关信息披露安排延后至9月14日即新合约上市首日实施。这一安排符合该业务的初期试点特征,也充分考虑了当前市场防范化解风险的实际需要,有助于试点业务的平稳起步,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中金所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践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认真落实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的工作部署,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扎实做好会员服务和市场培训工作,保障国债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关键词: 什么是商业关系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news/show-148712.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