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个人住房公积金是为了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住房,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资金,虽然作为个人私有财产,但因涉及到职工最低生活居住保障,不同于普通银行存款,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虽未明确标准条件,但已有案例可以遵循。
2018年,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规范公积金执行与协助执行的程序和条件;2019年,双方就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积金形成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冻结扣划的程序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