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擅长使用智能手机或不愿下载新应用的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便遭遇消费障碍,甚至出现一些老人因为不会用手机点餐,连饭都吃不上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也就是说,提供发票是纳税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发票管理办法》还规定,拒开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更为严重的是,扫码、关注、注册、下载、认证的一系列操作,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一些原本不打算使用电子支付的老年人,因为想用购物车不得不开通电子支付,其风险防范能力又弱,很可能因此埋下支付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