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于公告日期,卖方透过其与受托人的信托安排实益全资拥有目标公司,即信托人以信托方式代卖方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因此卖方为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最终实益拥有人。
目标业务公司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包括工业自动化、电力系统及测量、汽车、新能源及消费电子等分部的电子元件分销。于公告日期,目标业务公司由卖方及独立第三方(作为两名担保人)实益共同拥有。
公司为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集团为一家半导体及其他电子元件分销商,而其客户主要为中国及香港技术、媒体及通讯行业的市场参与者。自开展业务以来,集团一直专注于物色、采购、销售及分销上游制造商生产的优质电子元件。董事会相信,收购事项有助集团扩充其产品组合藉以满足其现有客户的需求,同时亦可在瞬息万变且不断进步的电子元件分销市场上扩大其客户群,从而提升集团的业务及财务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