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4,990,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65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962,9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243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表决结果:同意94,962,9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27,8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律师、李青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