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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命名法拉利被意大利法拉利起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4 04:54:46    浏览次数:20
导读

  本报长沙讯提到“法拉利”,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著名的意大利豪车法拉利,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还有一款与世界驰名品牌法拉利“同名同姓”的法拉利葡萄酒在湖南等地销售广泛。为此,意大利法拉利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后简称“长沙法拉利公司”)与冷某等告上法庭,索赔350万元

  本报长沙讯提到“法拉利”,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著名的意大利豪车法拉利,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还有一款与世界驰名品牌法拉利“同名同姓”的法拉利葡萄酒在湖南等地销售广泛。为此,意大利法拉利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后简称“长沙法拉利公司”)与冷某等告上法庭,索赔350万元。

  “法拉利”汽车品牌由知名赛车手恩佐·法拉利(EnzoFerrari)创立于1929年,并于1947年创建了自己的汽车制造厂。

  “Ferrari”英文品牌在中国通常被翻译为“法拉力”或“法拉利”,被告冷某抢注的“法拉利”与原告英文品牌“Ferrari”的对应翻译完全一致,与原告“法拉利”高度近似。

  被告冷某在2004年在33类上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并将原告法拉利创始人、法拉利赛车、F1赛事等作为推销“法拉利”葡萄酒的噱头,使用原告创始人恩佐·法拉利姓名肖像、法拉利跑车及车队图片,声称其葡萄酒来自意大利,宣扬其葡萄酒与法拉利跑车品牌存在关联,甚至使用法拉利经典的跑车型号命名其产品。

  冷某注册“法拉利”商标并无正当理由,且在使用该商标过程中,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应推定注册时主观具有恶意,属于恶意注册。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长沙法拉利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和冷某注册商标“法拉利”共同标注于葡萄酒商品之上,并配以其他涉案标识和名称,违背诚信原则,意图攀附原告驰名商标的商誉,搭便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关联。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长沙法拉利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冷某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除停止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万元。

 
关键词: 法拉利品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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