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万菁报道:4月23日,记者从省扶贫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车间的认定管理、动态监测、清理处置、后续帮扶等工作,切实发挥扶贫车间带贫益贫作用,我省下发《关于做好扶贫车间动态监测和后续帮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将本地符合扶贫车间条件的乡村企业、新型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基地、非正规就业组织等经济实体以及这些经济实体在乡村设置的加工车间认定为扶贫车间,认定后纳入动态监测管理。
要定期对扶贫车间生产、经营、销售、吸纳贫困动力等情况进行监测和综合评估,建立监测台账,通过监测评定为正常运行、监测待处置、清理三种状态。对动态监测中吸纳贫困人口不足,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运行不稳定、经营困难等造成不达标的扶贫车间,评定为监测待处置,监测待处置的扶贫车间原则上要有6个月监测缓冲期,不能简单“一摘了之”“一清了之”;监测缓冲期后仍不达标的扶贫车间进行清理。原则上每个季度各地要对扶贫车间开展一次动态监测,疫情期间每月一次。
《通知》提到,将扶贫车间认定标准由吸纳贫困人口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调整为3个月以上,或以每个贫困人口在扶贫车间务工累计年收入不低于5000元作为认定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完善扶贫车间政策措施,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贫困人口在扶贫车间务工的月工资为基数,对务工的贫困人口和扶贫车间分别确定适当比例的工资补贴和扶贫车间用工补贴,最高不超过省级标准。
各地要对经过监测缓冲期后,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难于恢复生产、吸纳贫困人口不足5人或达不到30%的扶贫车间予以清理。对环境污染较大、违规违法经营、群众举报问题较多的扶贫车间,经核实的要及时清理。清理后不再视为扶贫车间,不纳入动态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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